來(lái)源:國務(wù)院
時(shí)間:2018-11-13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務(wù)院關(guān)于印發(fā)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07]15號)及有關(guān)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水務(wù)廳(局)、市政管委會(huì ))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考核。
第四條 考核采取日常監管、現場(chǎng)核查和重點(diǎn)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jìn)行。
第五條 考核指標主要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以及監督管理指標。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于每年5月前,對上一年度全國城鎮污水處理工作情況進(jìn)行考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每年3月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鎮污水處理工作自查報告并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查內容除考核指標外,還應包括城鎮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和執行、城鎮污水處理監管制度和落實(shí)、污水處理收費、污水處理水質(zhì)監測、重大安全事故等情況。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考核評分細則,具體評分細則參見(jiàn)附件。考核結果采用百分制記分,分為優(yōu)(≥85分)、良(<85分,≥70分)、中(<70分,≥60分)、差(<60分)四個(gè)等級。對考核結果為優(yōu)的將給予表彰,對考核結果為差的,認定為未通過(guò)年度考核,并給予通報。
未通過(guò)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30天內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做出書(shū)面報告,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和造假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省、自治區、直轄市城鎮污水處理
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城鎮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25分)
設施覆蓋率分值按所轄設市城市和縣城污水處理設施建成率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所轄市縣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城鎮污水處理率(20分)
城鎮污水處理率分值計算公式如下:
城鎮污水處理廠(chǎng)污水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本年度數據;其它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上一年度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shí)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0分)
處理設施利用效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對應的實(shí)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A:運行負荷率≥75%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B:70%≤運行負荷率<75%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C:65%≤運行負荷率<7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D:60%≤運行負荷率<65%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E:50%≤運行負荷率<6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F:30%≤運行負荷率<5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G:運行負荷率<3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運行負荷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A:COD削減量≥30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B:250mg/L≤COD削減量<30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C:200mg/L≤COD削減量<25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D:150mg/L≤COD削減量<20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E:100mg/L≤COD削減量<15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F:50mg/L≤COD削減量<10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G:COD削減量<50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主要污染物削減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15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上報分值和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監督管理分值=數據上報管理分值+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9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6分)
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shí)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zhuān)項檢查、抽查中,發(fā)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3分,直至將總分15分全部扣凈。
附件2:
36個(gè)大中城市污水處理考核評分細則
一、考核總分計算
考核指標包括:設施覆蓋率、污水處理率、處理設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減效率和監督管理指標。除設施覆蓋率外,其他考核項目均按市本級污水處理數據評價(jià)。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總分為各項考核指標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標分值計算
(一)設施覆蓋率(10分)
設施覆蓋率按下轄縣(縣級市)已建成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縣(縣級市)占全部縣(縣級市)的比例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二)污水處理率(25分)
污水處理率計算公式如下:
城市污水處理廠(chǎng)處理量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其它設施污水處理量和污水排放總量依據上一年度《中國城市建設統計年鑒》數據。考慮到污水處理率統計的復雜性,可根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率的實(shí)際情況,對污水處理率最高得分作適當調整。
(三)處理設施利用效率(25分)
處理設施利用率分值按不同運行負荷率的實(shí)際處理水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
A:運行負荷率≥75%的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B:70%≤運行負荷率<75%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C:65%≤運行負荷率<7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D:60%≤運行負荷率<65%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E:50%≤運行負荷率<6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E:30%≤運行負荷率<50%的項目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F:運行負荷率<30%的實(shí)際處理量(萬(wàn)立方米)
運行負荷率數據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四)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20分)
污染物削減率分值按不同的污染物削減效率的削減總量加權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主要污染物削減效率分值=COD削減效率分值+NH3-N削減效率分值
1.
其中:
A:COD削減量≥30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B:250 mg/L≤COD削減量<30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C:200 mg/L≤COD削減量<25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D:150 mg/L≤COD削減量<20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E:100 mg/L≤COD削減量<15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F:50 mg/L≤COD削減量<10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G:COD削減量<50 mg/L的COD削減總量(噸)
2.
其中:
A:NH3-N削減量≥20 mg/L的NH3-N削減總量(噸)
B:10 mg/L≤NH3-N削減量<20 mg/L的NH3-N削減總量(噸)
C:NH3-N削減量<10 mg/L的NH3-N削減總量(噸)
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五)監督管理指標(20分)
監督管理指標分值按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和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加和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數據上報管理分值(12分)
數據上報管理分值=在建項目分值+運行項目分值
其中: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
2、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8分)
水質(zhì)化驗管理分值計算公式為:
其中,上報率依據“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取各指標項實(shí)報期數與應報期數之比。
3、在專(zhuān)項檢查、抽查中,發(fā)現上報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現象的,每一項扣5分,直至將總分20分全部扣凈。